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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
12-19
天然气定价模式的中国选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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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12-19 来源:国际燃气网
 
天然气是中国最具潜力的煤炭替代产品。近年来,无论是从国内天然气消费总量、还是从在世界天然气消费量中的占比来看,中国都经历了较快的增长,消费量从245亿立方米增加到1090亿立方米,占比从1%左右上升到将近3.5%。与此同时,我国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也快速增加,2010年达到近13%。随着中亚、中俄、中缅等几条天然气通道近几年内开始供气,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将迅速提高,改革现行天然气定价机制也迫在眉睫。
中国现行的天然气价格分为出厂价、管输费、城市门站价和终端用户价四个环节,定价以行政为主市场为辅,由政府部门根据生产与供应成本再加合理利润确定,基本上是成本加成法。
国外的天然气价格体系大致根据生产、运输与销售的不同环节,分为井口价、城市门站价和终端用户价三类。各国家与地区之间由于天然气资源禀赋不同,行业市场化程度不一样,定价机制也有所不同;下游天然气管道公司对天然气的运输和销售有不同形式的定价,上游天然气价格则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法或市场净回值法来确定。目前,还有许多国家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定价机制,以期综合两种定价方法的优势。
一般来说,成本加成法的公式为:最终用户价格=井口价+管网的运营成本+合理固定回报,即在以成本为基础确定供气价格时,买方支付的价格是由天然气的采出成本加各项费用和合理利润构成。城市天然气定价处在燃气供应链的下游,天然气到达门站之后,需要通过城市管网分配到最终用户,对于民用和商业用户,采取计算该类用户应分摊的成本,在此基础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水平,最终形成价格。
该方法比较受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欢迎。在能源市场化程度比较低的情况下,成本加成法可以限制生产者取得垄断利润,维持比较低的天然气价格,而且可以鼓励用气。
但是,成本加成的缺点很多。第一,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很难核定,不同的产商生产条件差别很大,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。第二,产商“合理”的收益同样难以确定。成本加成还需要在定价中体现出对勘探开发的鼓励,但是很难确认未来勘探开发的风险和收益。第三,成本加成使得产商有动力做大成本,难以促使其降低成本、提高效率。第四,一旦生产商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,难以保障行业的合理投资以及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供应。第五,如果价格不能反映资源稀缺和将环境成本充分内部化,则会导致浪费。总之,成本加成法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作为行政定价为主的模式,很难反映市场供求的最有效价格水平。
比较市场化的定价是市场净回值法。以天然气的市场价值为基础,即以供给用户最便宜的替代燃料(与天然气存在替代竞争关系的能源,如石油、LNG、燃料油、煤炭等)的市场价格为基准,从中扣除管网的运营成本和相关税费后推算出井口价格。其计算公式为:天然气的市场净回值=供给用户最便宜的替代燃料价格-输气成本-储气成本-其他成本。
由于市场净回值法以市场供需为基础定价,因此可以反映天然气真实市场价格,通过上游供气价格与下游市场联动,把市场信号传递给生产商和消费者。
然而,该方法当然也存在一些缺陷。不同的地理位置和需求情况会使不同气源价格存在较大差异,而不同气源的生产成本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,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厂商利润,因此净回值定价可能产生超额利润。比如说,随着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加大,采用与国际接轨的价格原则,如果政府对资源采用低税负,那么,由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倒推出的国内价格,可能超过国内天然气生产商的成本,产商将获取超额利润。
中国是发展中国家,政府可能更倾向于实行成本定价法,掌握定价主动权,调节合理利润的幅度,兼顾消费者负担,把能源价格维持在较低的水平。但是,考虑到今后能源稀缺和低碳发展的需要,市场净回值法应该是市场化改革的方向。因为在选择可比价时,选择天然气的替代能源中可获取的最低价格为市场价,除了体现了市场供求关系,还体现了清洁发展的理念。
事实上,随着我国天然气进口依存度快速提升,定价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,而选择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倒推,是国际接轨的基本做法。当然,利用净回值法基于国际天然气价格得到的国内进口价,除了比较高的国内天然气价格,还会导致厂商获得超额利润,因此,政府需要实行相对市场化的手段解决,比如参考对石油征收暴利税。
综上所述,我国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日益紧迫,务必避免把问题拖大了才改革。改革初始可以考虑先采用成本加成法和市场净回值法相结合,逐渐过度为市场净回值法,可能会更符合现阶段能源现状和有更多实施优势。无论如何定价,都需要同时实施一些配套措施,以兼顾效率与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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